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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电商税收流失引起的争议


时间:2017-11-12 09:45:23

2017-11-12 赵春艳 民主与法制时报

“不开发票不上税”已成为网店与个人消费买卖中的潜规则。然而,不论企业,还是电商平台,或者消费者,如此长期发展下去,将会引发系列问题。专家学者呼吁电子商务尽快立法规范税务的缴纳问题。

淘宝网积分皇冠用户姜宏的购物车满满都是近来看好的物品,只等11月11日一到,全部支付。这不只是姜宏这样的购物者兴奋,更是网络销售商们的饕餮大宴,各种备货、销售策略纷纷出台。监督部门同样盯紧市场,严查假冒伪劣产品。

数据显示,2016年淘宝天猫“双11”销售额为1207亿元,2017年淘宝天猫“双11”销售额为1682亿元。然而,巨额销售额的背后要交纳的税款是多少?缴纳了没有?

自2006年姜宏在网络购物开始,她目前消费了138765.3元,收到发票仅有12423元,其中一台电视占了8420元,收税金额仅占了9%。

数据显示,去年我国网上零售额突破5万亿元,增幅达26.2%。大型电商缴税还算规范,个人开的网店不缴税或少缴税比较普遍,与实体店相比,去年少缴税逾500亿元。

“ 不开发票不上税”已成为网店与个人消费买卖中的潜规则。然而不论企业和电商平台都认为,网络交易如果要长期可持续发展下去,就一定要依法纳税,专家学者更是呼吁电子商务尽快立法规范税务的缴纳问题。


一、谁在偷税漏税


据了解,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目前以三种形式为主: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个人对个人(C2C)。企业对企业交易量较大,无论是销售方还是采购方,一般需要开发票入账,通常都是正常缴税。一般的网购主要指B2C和C2C两种模式,而对电商纳税的争议也主要集中于此。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告诉记者,2016年12月底,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课题组发布的《电商税收流失报告》(下称《报告》)指出,由于税收征管能力弱和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商交易的总体税收流失额正逐年攀升。

数据显示,其中少数B2C模式电商主体会通过不开票或虚开发票等方式进行偷逃漏税,而C2C电商主体比B2C模式造成了更大的税收流失缺口。

据蔡昌介绍,这份报告的分析样本,主要来自某大型电商平台B2C与C2C模式网店,各选取了210家,涵盖电器、服装、食品、图书、酒水、家具和化妆品等7个行业。该课题组按照所在行业平均税负,测算了全国C2C电商少缴的两个主要税种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数额。与实体店相比,C2C电商2015年少缴税在436.6亿—614.33亿元之间;2016年少缴税在531.53亿元—747.92亿元之间;课题组预测,2018年C2C电商少缴税数额可能会超过1000亿元。

“这个数据计算是比较保守和谨慎的,包括小微电商享受税收减免的情况,已经考虑在内了。”蔡昌说,调查结果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较真实地反映出电商纳税问题的现状。

姜宏也告诉记者,她购买的商品除非大宗电器货物等用品索要发票,剩下的几乎都不要发票,卖家也不会主动给发票。“吃饭不要发票能赠送饮料,网购不要发票也没有优惠。”姜宏坦言,目前网购的7天无条件退换货基本都能保证,要不要发票无所谓。

化妆品网络卖家小尼告诉记者,她在淘宝做化妆品已经10年了,很少给顾客发票。“顾客问就说目前没有,或者其他理由搪塞。一般顾客只顾着问产品,没有问发票的。”小尼笑着说。

小尼目前在淘宝开设了两家化妆品店,第一家已经10年,口碑很好。另一家店只有2年。问其原因,小尼告诉记者:“时间太长了,惹人注目,查起来不好!”

京东集团首席执行官刘强东曾表示,在电商平台上,存在部分企业法人以自然人名义开网店避税,造成实体店与网店税收不公平。


二、监管缺失,征收有异议


据了解,我国目前对企业的税收管理是以税务登记为基础的,2014年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这一政策虽然简化了自然人经营网店的手续,但也客观上造成部分超过免税标准的企业以网店形式躲避税收征管。

据财务研究人员发现,现实中,该规定被理解为自然人卖家只需要向平台登记,不需要工商登记,而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一些地方出于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的考虑,也没有对电商平台采取严格的征管措施。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天永告诉记者,除了纳税主体的身份登记比较困难外,对互联网中税收征管方面仍面临诸多难点。

刘天永认为,征税对象难以明确和交易进程难以管控也是税收中的两大难题。他解释说,互联网交易中,许多交易的对象为虚拟产品或数字化产品。这些商品形式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税务机关难以依据现行税制确定其所得应归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所得,进而难以确定适用税种和税率。另外,由于互联网交易具有无纸性、隐匿性、跨地域性等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的进程。这就导致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应纳税额等税收要素时难度加大。尤其是虚拟商品的销售,更与税务机关的监管系统和税收征管手段难以衔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务研究中心主任王健,是国内最早研究电子商务经济的学者之一。他认为,现阶段中国的电商产业发展仍需要政策大力扶持,不宜立即对其开征税收。尤其是C2C电商模式中自然人,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是否需征税的问题仍有颇多争议。

在王健看来,首先C端自然人商家本身经营额不多,即使有少数经营额超过征税标准,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如果想继续扩大规模,必然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缴纳相关税收,否则其业务拓展将受到限制。

今年2月,西南财经大学发布的一份针对中国小微企业生存环境、经济社会价值和税负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超过三分之一的小微企业认为“税费负担重”。从纳税额占营业收入比重来看,个体工商户和法人小微企业分别以6.7%和3.9%远高于上市公司的2.5%。税费负担重这一因素已成为小微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有很多中小企业通过网络买卖避税并得以继存。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我国现行税法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规定,电商虽只是交易方式的改变,但无论在网上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均应与线下传统交易适用相同的税法。

现实中的小尼也并没有向工商部门登记,只是在淘宝平台缴纳了一定的保证金。淘宝平台也从来没有把资金作为税款进行扣缴过。


三、期待法律健全


“电商缴税,早晚要面对,而公平应该成为追求的主要目标。”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认为,解决电商纳税,应该兼顾线上与线下、效率与公平,在支持新兴产业的同时,更好体现行业公平,营造中性的税制环境。

而作为一家电商平台,京东集团副总裁蔡磊表示,作为一个行业,若存在税收不公平就会导致经营不公平,税收不诚信会导致经营不诚信,最终将导致社会不诚信。因此,税收流失不是单纯的税收问题,而是国家治理问题,甚至是社会诚信问题,对整个中国经济的运行也会带来重大影响。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明确提出营造线上线下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教授杨华表示,近些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从国家层面来讲,未来电子商务的税收发展是不得不关注的问题。未来对电子商务交易特别是C2C(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交易)征税是一定的,而需要讨论的是今后如何征、按怎样步骤征的问题。他认为,对C2C交易额的控制是税源控制的关键所在。

据悉,10月31日电子商务法草案正式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立法草案再次就自然人中小卖家是否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进行了区分。

蔡昌告诉记者,要依法建立由工商、税务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严格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机制,通过立法逐步实现由非强制性的电子商务备案管理向强制性的注册登记转变。

不仅如此,蔡昌认为,要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税务机关要与网络技术部门合作,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问题;加强与金融、海关、电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与金融、交易双方认证机等部门的联网,特别是与交易双方认证机构的联网,随时掌握网上交易的情况,对购销双方进行监控,形成“协税护税”网络。

另外,蔡昌提出了探索新型的税收征管方式的理念。他认为,针对电子商务“隐匿性”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以完善电子发票为切入点,与电子商务中心联合研制开发网上电子发票自动开具和认证稽核系统,在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并支付时,该系统自动开出电子发票作为支付系统代征代扣税款的依据

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副秘书长焦瑞进介绍,按2016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规定,未来对电商业务征税的趋势将会利用大数据思维,由税务部门统一构建新的税收征收电子系统,并赋予掌握电商卖家真实数据的第三方电商平台义务,为C2C等电商模式中的卖家代扣代缴税收。